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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对外宣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6 17:10:39]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对外宣传指在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展开,通过准确、生动、及时的宣传报道,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条  我校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对外报道。

第三条  凡由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常规或一般性活动、会议、教学科研、交流合作等需要对外宣传报道或接受采访的,需所在党总支向党委宣传部进行报批,宣传部对媒体及报道内容进行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或接受采访。

第四条  对外宣传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二级单位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二级单位相关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对外宣传报道的备案工作,收集报道信息和内容,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报道内容报至党委宣传部。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单位的新闻消息,所在单位应及时录制、收集和存档。年终将整年对外宣传工作的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外籍师生参加的媒体报道,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师生接受外媒采访审批表(请通过校园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请)

          2.西安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外媒报道审批表(请通过校园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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