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西安文理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媒体平台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01]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媒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传播校园文化以及舆情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新媒体”,包含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注册运行的数字化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号等。

第三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所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校内新媒体平台坚持“谁开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是校内新媒体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对校内新媒体平台负监督、指导责任。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校内新媒体平台开通申请,指导并监督新媒体平台日常运营,统筹安排新媒体运营人员教育培训,召集全校新媒体工作例会;指导协调校内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年终评奖评优;对管理混乱、运营情况差的新媒体平台提出整改意见或责令注销。

第六条 校内开通新媒体平台的部门负责人、学院党总支书记为该新媒体平台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台日常管理运营及信息发布情况负责。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七条 校内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须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报备、审批后方可运营;后续账号名、管理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一周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新媒体平台要明确定位和服务功能,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与服务对象需求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要彰显特色,突出服务师生功能。

第九条 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重要新闻、先进典型人物事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与学校官方平台同步发布;各单位重要新闻或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在学校新媒体平台发布后,各单位新媒体再进行转发,要形成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三审三校”审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学生参与平台信息审发环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按照学校舆情处置工作要求处置。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全局利益、口径一致原则发布信息,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切实加强新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运营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平台内容运营业务须由本单位安排专人经管,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代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维护力度,为校内各级各类新媒体平台账号提供稳定安全的网络运营环境。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新媒体平台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闭